I. 證券借貸政策
信託開展任何證券借貸應僅為有效管理投資組合。受託人及經理人認為信託開展證券借貸在整體上符合信託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進行證券借貸將在最小程度上增加風險的情況下為信託產生額外收益,因此有利於信託。信託參與證券借貸交易將繼續符合招股章程所載信託的投資目標及政策。
信託可僅為有效管理投資組合的目的將其所持的證券借出,供欲借入證券以完成或代客戶完成交易的經紀、交易商及其他金融機構使用。倘潛在投資者為合資格交易對手,信託亦可將證券借予欲發出新增/贖回單位指示的潛在投資者。然而,該等借貸不得超過信託資產淨值的 30%,包括自該等借貸活動所得的資產。
根據受託人與經理人協定的機制,一次借出同一次發行的任何證券的限制將由經理人絕對酌情釐定。此外,借出或擬借出任何證券時,該次發行被借出的證券數目必須不多於由證券借貸代理人委任且獲受託人批准的服務供應商(「數據服務供應商」)釐定可供借出的該次發行的證券的市場總持有量的 50%。目前,數據服務供應商為Markit Group Limited。數據服務供應商接收眾多貸款人的數據,以釐定同一次發行中可供借出的證券數量(「可借貸數量」)。證券借貸代理人將監控由信託借出的該次發行的證券,且針對該數據追踪借貸以確保由信託借出的該次發行的證券數量不多於可借貸數量(由數據服務供應商提供的數據釐定)的 50%。倘出現被動違反該50% 閥值的情況,則證券借貸代理人將向借方發出足夠的借貸召回以確保符合該限額規定。
II. 借方挑選政策
信託僅可向獲受託人及經理人批准的借方借出證券。借方將只限於符合所有適用法律及規例(包括《守則投資指引》及《香港證監會守則》)中所規定的證券借貸協議交易對手資格的人士。目前,《守則投資指引》規定證券借貸協議交易對手須(其中包括)具備由穆迪發出「A」級、標準普爾發出「A」級或惠譽發出「A」級(包括其子類別或分級)的最低長期評級,除非具有上述評級的實體就計劃因交易對手未能達到上述評級而遭受的損失向計劃作出彌償,及《香港證監會守則》規定交易對手須為持續地受到審慎規管及監督的金融機構。鑒於證券借貸代理人已同意就信託因交易對手方未能達到上述評級而遭受的損失向信託作出彌償,經理人和受託人已確定,信託可以向最低長期評級為穆迪發出「Baa」、標準普爾發出「BBB」或惠譽發出「BBB」(包括其子類別或分級)的借方借出證券,惟若有多個評級機構對借方進行評級,將使用最低的最低長期評級(前提是證券借貸代理人擁有及維持穆迪發出「A」、標準普爾發出「A」或惠譽發出「A」的最低長期評級(包括其子類別或分級),並繼續就信託因交易對手方未能達到上述評級而遭受的損失向信託作出彌償)。
受託人不得批准(i)借方為經理人或受託人的關連人士(定義見信託的招股章程)或相關企業(定義見新加坡法例第 50 章公司法第4(1)條)的任何證券借貸交易,或(ii)委任經理人或其任何關連人士為信託的證券借貸代理人。本信託目前的證券借貸代理人 HSBC Bank plc 是受託人的關連人士。
III. 抵押品政策
作為其證券借貸交易的一部分,於證券借貸協議的為期內,信託將收取抵押品,其價值將超過借出證券總環球價值的 102%,每日按市價進行估值。在《守則投資指引》的規限下,就證券借貸所取得的抵押品應包括穆迪、標準普爾和惠譽的最低長期評級為「A」或以上(包括其子類別或分級)的政府或超國家債券,且須經受託人批准及信託契約允許的。信託只會在沒有其他類別的合格證券抵押品的特殊情況下接受現金抵押品,並且只會在當日持有。概不對該現金抵押品支付利息,現金抵押品將由 HSBC Bank plc(作為銀行家)持有。信託將不會就其證券借貸收取的抵押品進行再投資。
證券借貸代理人提供借方違約保障,以減輕借方的違約風險。倘借方違約,證券借貸代理人 HSBC Bank plc 將採取若干措施,其中包括(i)購入相等於未交還借出證券數目的等價證券(在該等等價證券於市場上有供應的範圍內),(ii)就受借方違約影響的所有貸款履行該違約借方的義務(包括交還等價證券),猶如並無發生違約。倘因市場上並無出售有關等價證券而導致證券借貸代理人盡其最大努力仍無法交還等價證券,則證券借貸代理人應交還其可取得的任何等價證券,並在受託人指定的賬戶內存入一筆款項,而該款項相當於證券借貸代理人無法獲取的剩餘等價證券的價值(在剩餘等價證券的相關價值或(默認)市場價值的基礎上按比例計算)及借出證券於證券借貸代理人開始購入上述等價證券日期之前的相關記錄日期的所有分派價值。儘管有上述規定,若證券借貸代理人清算、破產、無力清償或出現其他依照證券借貸代理人與受託人約定的條款不能提供證券違約保障的情形,信託在強制執行上述借方違約保障時可能面臨困難。
IV. 證券借貸所得總收入
目前證券借貸交易所得總收入的 70% 將撥入信託的帳戶。任何該等收入餘額將撥入證券借貸代理人的帳戶。證券借貸交易收入不歸經理人所有。
V. 主要風險因素
證券借貸交易或會涉及借方或未能及時償還借出的證券的風險以及抵押品的價值或會跌至低於借出的證券的價值。
雖然信託將收取抵押品才借出證券,信託依然承受借方不履行償還借用證券的責任招致損失的風險(如借出證券升值至超出信託持有抵押品的價值)。
倘借方未能在債務到期時償還其全部價值,則信託滿足其變現義務及其他付款承諾的能力可能會受到影響。借方可能因變成資不抵債而違約,或因無法完成交易而違約。此外,借方違約後,信託可於市場出售其抵押品以籌資替代借出的證券。然而,倘由於抵押品定價不準確、抵押品價值不利市場變動、借出證券的價值變動、抵押品發行人的信貸評級惡化,及/或抵押品交易的市場流動性不足或其他原因,抵押品的價值相對借出證券有所下跌或借出證券的價值相對抵押品有所上升,則信託可能會遭受虧損。
此外,當(i)證券被借出但未能同時或在借貸前收到抵押品,或(ii)已償還抵押品但未收到借貸時,則可能會產生交付風險。倘託管人或證券借貸代理人未按照約定執行交易,或者經理人未將銷售及時通知證券借貸代理人,致使出借證券未能及時收回,信託亦將面臨結算延遲或無法結算等營運風險。
這包括抵押品價值未能按市值重估、要求追加保證金、或退回多餘的保證金以及公佈企業行動及收入,包括擁有權的一切經濟利益。